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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2004年12月22日龙湾区科协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龙湾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是中共龙湾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政协龙湾区委员会的组成单位,是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区委、区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区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区科协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全区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认真实施“科教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镇(街道)科协、区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区级企事业单位科协等组成,业务上受浙江省科协和温州市科协的指导。
第四条 区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加强科普组织网络和科普队伍建设,发挥科普主力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反对迷信和伪科学,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全区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与全区科学决策、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委任承担项目评估、咨询服务、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强区”战略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及促进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合作与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培养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三条 举办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服务业;编辑出版科学技术资料。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区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区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协委员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区科协章程;

四、选举区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科协委员会领导科协工作。区科协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区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区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区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区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区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镇(街道)科协、企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区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区科协全面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可任命正、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工作。
 第二十条 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热心科协事业的专家和领导干部为顾问。

第四章 区级学会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区科协所属区级学会是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和普及科学技术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承认区科协章程,向区科协申请的区自然科学学会,经区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区科协组成部分,受区科协领导,选举代表参加区科协代表大会,执行区科协决议,完成区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区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区科协团体会员,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选举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执行区科协决议,完成区科协委托的任务。镇(街道)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镇(街道)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协(指龙湾区域内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科协)是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工作者的群众团体,由区科协常委会批准建立,受所在单位党委(或支部)领导,接受区科协业务的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区科协代表大会。企事业单位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企事业单位科协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第五章 会 员
第二十七条 区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加入区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科技团体;

二、拥护区科协章程;
第二十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

二、经区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区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获得区科协的服务;

三、取得区科协的有关学术、科普资料;

四、对区科协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区科协决议;

二、维护区科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区科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开展符合区科协章程及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区科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对所属团体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协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科协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区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有关部门赞助;

四、会费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区科协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级学会、镇(街道)科协、区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和有关专业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自行制定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区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区科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